發布時間:2014-05-07 信息來源:部消防局法規標準處 瀏覽次數:3342
公消〔2014〕98號 關于印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專家評審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消防局: 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專家評審工作規則》?,F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消防局 2014年4月3日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專家評審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專家評審工作,保證專家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批進行專家評審的活動。 第三條 專家評審應當嚴格執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及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堅持科學、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評審專家庫。專家可以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政府有關部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選聘。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2年。 專家聘任采取個人申請或所在單位推薦的方式,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頒發聘書,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五條 受聘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規定,無違法違紀記錄; (二)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作風正派,工作嚴謹; (三)具有10年以上相關行業、相關專業管理工作經驗,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術分析鑒定能力,并獲得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六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 (一)長期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二)在聘用期間不能履行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專家職責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身體狀況不適應評審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解聘要求的; (五)有其他客觀情況的。 第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專家評審,或者委托省級消防協會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八條 專家評審應當成立專家組,專家組的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專家組的人數不得少于5人,并推選確定組長一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三級資質評審的專家組的人數可不少于3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專家不得超過專家組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專家組組長。 第九條 與申請單位或評審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主動回避,申請單位也可以申請專家回避。對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審核后應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 專家參加評審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工作規程; (二)保證客觀公正,對評審意見負責; (三)不得泄露專家組專家個人意見,不得泄露商業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項,評審結果公布前不得向社會公開專家組評審結果; (四)查閱評審對象有關材料,對申請單位的場所、設備、設施等進行實地核查,對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進行技能考核。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由專家組組長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評審事項、紀律和要求; (二)組織查閱申請材料,核查原始材料; (三)進行實地核查、技能考核; (四)組織專家討論,每名專家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五)專家組表決,宣布明確的評審結果。 第十二條 專家評審應當形成紀要,并填寫專家組評審結論意見表,由參加評審的專家簽名確認。 專家評審紀要應當包括評審基本情況和評審結論及其依據、不同意見和保留意見情況等。 專家組的評審結論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專家意見一致。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不得向申請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評審的單位對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給予津貼補助。 第十四條 對工作認真負責、績效突出、社會信譽良好的專家,應當給予褒獎。 對違反工作紀律,情節輕微的專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予以除名,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并通報本人單位。 第十五條 本規則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